密码囚徒
来源:中国计算机用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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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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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问题正在广受网民们的关注,可是到目前为止,“虚拟财产”仅是一种通俗说法,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学界目前尚有争议.有人引述法律上对“财产”的定义,认为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必备条件;也有人认为,虚拟财产是在游戏过程当中积累起来的,如果离开具体的游戏环境,其本身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只是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而已.
去年,学者杨涛提出“Q币可能会冲击人民币”的观点,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虽然腾讯公 司规定Q币不能回兑成人民币,但是,随着腾讯公司的影响力的扩大和使用QQ的用户激增,Q币已逐渐成为一种网上的交易工具,甚至很多网民已经在用Q币交换 其他网站的服务,Q币甚至可以成为给网络论坛版主支付的工资.
一位腾讯公司的员工也告诉记者,他们每个月都可以享受五折的优惠购买100个Q币,但也仅此而已,据说,这也是为了避免员工通过Q币交易从中赚取差价.这仅仅还是从公司内部条例上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监管.
可是,在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在通过各种方式保护虚拟财产的同时,我国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还存在法律空白.
杨涛认为:“虚拟财产交易需要监管,但互联网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我们应该允许它充分发展,边发展边进行规范.”
立法是最好的保护?
虽然许多国家已经对与虚拟财产有关的刑事犯罪予以制裁,但在民事立法方面,各国基本上处于观望和等待状态.
韩国曾经立法明文规定禁止一切虚拟财产的交易,但现实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却普遍存在,法律沦为了一纸空文,不能不说是一次失败的尝试.
韩国虽然通过立法禁止了虚拟交易,但是难以阻止现实中虚拟交易的大量进行,而且由此 还形成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出现大量的纠纷,众多的用户因法律上不承认虚拟财产而导致利益受到侵害后无法实施法律救济.这种情况使得韩国有关机构不得不 重新审视虚拟交易,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合法性,虚拟交易也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由于法律规范对于虚拟财产保护尚未明确,所以司法实践中的一致性也受到了影响.
比如,2003年,北京一网络游戏玩家辛苦两年获得的所有虚拟装备都不翼而飞,马上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案件受理.而在2004年,北京两名少年因为抢劫网络中3个价值594元的“电子宠物”,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拘役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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